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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0 字号:[ ]

各县、区财政部门、湖州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财办会〔2016〕16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会函〔2016〕25号)的要求。各县、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问卷调查活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和发动本地区或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活动,广泛宣传《会计法》,推动会计法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人员

  本次问卷调查面向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教育和科研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欢迎广大社会人员参与。

二、参与方式及时间

  本次问卷调查活动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自2016年5月5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其中,PC端可访问“会计汇”问卷调查网站参与活动;移动终端可通过微信扫描“《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进入问卷系统参与活动。

三、抵免继续教育

     对填写实名个人信息、完成问卷调查的会计从业人员,可取得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并于2016年底前将完成继续教育信息导入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会  计  处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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