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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56/2018-00061 成文日期:   2018-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07-03 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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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及其他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偿债准备金和专项支出资金等。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前期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的湖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约定期限到期后,再进行公开招投标程序重新确定开户银行)。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存放(具体操作规程见附件)。

第五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  完善现有资金存放方式。以各银行机构截至2018年3月31日财政性定期存款为基数,按照年初预算安排,需要动用结余资金时,制定用款计划,先动用到期定期存款,按同比例减少各银行机构财政性定期存款。

    以目前经财政部核准的开设在有关银行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账户截至2018年3月31日存款余额为基数,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预算内安排拨入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按同比例划入以上账户,同时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也按同比例从以上账户划出,按季核算。

第七条  为满足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要求,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应按照同期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约定对财政性存款利率上浮至顶。如果开户银行不接受,就将资金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存放。

第八条  财政部门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满足财政专户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财政专户增量资金适时开展竞争性存放。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由财政部门和资金存放银行签订相关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资金存放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

第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偿债准备金和专项支出资金等。

第三条 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责任;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湖州政府采购网”、“湖州财税网”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市纳税情况,对绿色金融、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获取。

第六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公款招投标工作之前,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结果公告之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公款存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财政部门在“湖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并主动接受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10日之前反馈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

(联系人:朱焕焕,联系电话:2150045,联系邮箱:56586433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