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修订的《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市校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湖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浙江农民信箱(湖州市财政局农业处姚连顺);
2.传真:0572-2150024;
3.地址:湖州市财政局农业处, 联系电话:215006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
附件:1.《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市校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湖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4日
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市校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湖州市与浙江大学合作共建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湖委〔2006〕6号)和浙江大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湖州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与湖州市关于全面深化合作共建的第三轮“1381行动计划”》的通知(湖新农发〔2017〕1号)精神,为支持和鼓励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项目业主)与浙大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扎实推进我市第三轮“1381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在美丽乡村专项资金中安排市校合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市校合作资金”)。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市校合作资金的管理,规范市校合作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市校合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校合作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以奖代补原则。原则上对上一年度已经实施完成的合作项目进行以奖代补。
(三)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各级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章 资金奖补范围
第四条 市校合作项目奖补。对与浙大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列入第三轮“1381行动计划”内容,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乡村产业振兴要求,体现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初具品牌的种养业合作项目;
(二)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农产品储存、运输、保鲜、加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合作项目;
(三)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在区域块状经济中发挥作用的二、三产业合作项目及一二三产融合合作项目;
(四)对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建设有推动作用或重大影响的课题研究等合作项目。
第五条 其他经市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同意的市校合作重大工作专项经费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申报时间。市校合作资金实行第一年预申报、第二年实施完成、第三年上报评审。具体申报时间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预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对下一年度能够实施完成的市校合作项目申报入库。
(二)申报:按照申报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由承担项目的湖州方(项目业主或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市校合作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区农办或市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未预申报入库项目一般不得申报。
申报市校合作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市校合作项目资金)申请表;
2.市校合作项目协议书(合同文本)复印件;
3.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4.项目专项核算账页、主要发票、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5.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初审:各区申报的项目,由其辖区农办、区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上报:经初审并确定为推荐上报的项目,由所辖区农办、区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理由和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农办。
第八条 资金安排:
(一)项目资金安排。市农办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抽查,对材料提供不齐全、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不合理、合作协议书(合同文本)中的有关条款明显不符合有关资金使用规定、项目实施情况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将给予淘汰,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并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由市农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定类,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农办下达计划文件,再由市财政局与市农办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二)重大工作专项经费安排。填写市校合作重大工作专项经费补助审批表(详见附表2),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下达。
(三)分类补助标准。经专家评审定类项目共分三类,一类项目每个奖补20万元,二类项目每个奖补16万元,三类项目每个奖补12万元。评审定类标准考虑项目投入因素,财政奖补数不得超过总投入数。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校合作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相关区财政局,市直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业主要将市校合作奖补资金用于计划的项目,主要用于合作研发、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示范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校合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市农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局、农办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校合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本级)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验示范区市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农〔2013〕70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市校合作项目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合作形式 | |
项目投资 | 计划总投资 万元 | 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 |
合作双方 | 湖州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院校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及合作进展情况 | |
项目实施 主要效益及意义 | |
项目申报理由及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 |
申请补助金额 | |
区农办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市农办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市校合作重大工作专项经费补助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申请补助资金额(万元) | |
申报理由及 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 |
市农办意见 | |
市领导意见 | |
湖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湖财农〔2016〕34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出台的粮食生产发展、畜牧生产发展、生态休闲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现代农、林业提升发展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市本级农林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林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市农业、林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林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意见,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各区财政、农林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单位。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
按照“四化同步”发展要求,深入实施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绿色农林强市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转变,推进农林现代化建设、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保供增收惠民生,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生产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生态休闲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生态休闲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四)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增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五)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积极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六)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现代林业发展。支持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
(八)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各区应围绕确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当地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分配下达。
(一)“因素法”分配:
1.粮食生产发展因素:主要包括粮食生产任务、规模大户粮食种植面积、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粮食生产考核结果以及粮食高产创建数量、订单水稻(小麦)良种面积、粮食生产贷款规模等。
2.畜牧生产发展因素:主要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强制免疫畜禽种类和数量、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和检测数量、畜禽养殖存栏量和出栏量、畜禽定点屠宰布局、畜牧业发展水平、特色畜牧产业规模及区域规划布局等。
3.生态休闲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主要包括生态休闲循环农业发展水平和试点建设任务,农村能源开发和农业生态建设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数量,农产品质检站建设提升数量,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任务,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面积、监测任务和染疫植物铲除数量,菜篮子生产市场信息监测点类型和数量等。
4.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因素:主要包括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农业机械购置数量、高耗能机械报废数量及马力、农业作业机械动力水平、粮食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农机农艺融合试点任务、农机安全管理情况、农业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任务等。
5.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因素:主要包括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数量、农业科技示范推广任务、畜禽和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部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任务,新品种展示示范数量、优良品种引进繁育推广任务等。
6.现代农林提升发展因素:主要包括农业主导产业产量、产值、优势区域规划布局,以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情况、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面积和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情况等。
(二)竞争性分配。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确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第十一条 各区农林、财政部门要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建立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示,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也需向社会公示7天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在分配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时,对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否则不得作为资金分配补助的对象。
第十二条 各区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切实加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各区农林、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并抄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各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市农业、林业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区农林、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农业、林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林业局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和检查情况较好的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发现问题的或绩效不理想的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各区农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农业、林业局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各区财政部门、农林部门要及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公开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