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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资〔2019〕187号)
发布日期:2021-01-12 字号:[ ]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

 

 

 

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权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比照公租房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用权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权限报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只能采取出租方式,不得出借,其他资产视不同情况可采取出租或出借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有已被依法查封或冻结、属于违法建筑、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等情形的,不得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并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机构和人员,对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租赁价或使用费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备案申请表和评估报告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租赁价或使用费的,可视情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

国有资产出租应以评估价格作为底价,采用拍卖、招投标和协议等方式进行。其中,拍卖招租的,出租方应根据已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出租标的租赁权保留价。

国有资产出借应以评估价或其他方式确定的使用费作为底价,可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出租。因下列情形无法公开招租的,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理由,采用协议等非公开方式出租,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出租给市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双方协商按评估价或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

(二)出租给市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

(三)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

(四)经批准后公开征集只有一家报名承租对象的,可协议租赁,不再审批,但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

(五)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部分工作交有关部门完成。

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因闲置确需出租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即产权未统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办公用房)出租,批准前由各主管部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国有资产出借的,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按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同意后,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申请单位将拟出租资产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后,除第八条的国有资产出租审(核)批规定外,其余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在3年(含)以下的,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按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同意后,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在3年以上的,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5年的(不得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理由,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的申请文件;

(二)《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1);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出租、出借权益价值(租赁权价值或使用费)评估报告书和评估备案申请表(附件2),或单位制定的公开统一收费标准、市场统一价格标准等;

(五)非公开方式出租的,应提交意向承租方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草拟的意向协议等。如意向承租方为市级机关单位或专项工作临时机构的,还应当提供经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租房的书面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出租的,应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将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签订协议,并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未成交(或称流拍)的,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可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逐步降低租赁价再次公开招租。其中,第二次公开招租可将租赁价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降低10%(不含)以内。流拍两次以上的,第三次开始租赁底价可低于原租赁评估价90%(含),但应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确定租赁事宜后,应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租借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租借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收取的违约金视同租金收入管理。

租借期间,因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资产接收单位承继原租借合同,及时变更,并将合同变更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及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期满,出租方不得认购承租方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单位应按原程序和权限报批,并在审批同意后将已上缴未到期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方。

已出租房产原则上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确因各种原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方愿意承接原合同的,在征得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出租单位可解除与原承租方的合同关系,与新的承租方重新签订剩余年限的租赁合同。出租单位应将合同变更情况及时报原审批单位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资产由出租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如相关资产仍拟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在原出租期限已到,但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内,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的,出租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并向原承租方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临时协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按新的评估价格支付。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等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其中,财政部门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出租、出借收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出租、出借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应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云”)同步办理登记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报、审核、审批及结果备案等,以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

(二)未经审批,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

(三)故意拆分租期,化整为零以规避财政等部门审批;

(四)违反规定,以应收的租金抵顶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者以应收的租金换取单位的奖金福利;

(五)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六)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从严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到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按原合同或协议履行。租借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2.资产评估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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