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EC12–2021–0001
湖财教〔2021〕225号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州市
本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兴区、南浔区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太湖新区财政局、旅游发展局:
现将《湖州市本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体育局
2021年12月17日
湖州市本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本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7〕9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扶持市本级优秀体育企业和重点体育产业项目,推动和引导湖州市本级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暂行一年。期满后,根据绩效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运行、公开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方向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体育产业发展。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信用状况良好,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从事体育产业项目活动、经营、服务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均可按要求申报。
第六条 扶持方向
(一)竞赛表演类
在湖州市本级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具有湖州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或承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级以上商业体育赛事。竞赛表演类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不予补助。
(二)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
在湖州市本级区域范围内体育服务综合体的打造,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全民健身中心的市场开发,智慧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创新,利用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健身经营场所,以品牌影响为基础的健身连锁服务,有特色的体育培训等。
(三)运动休闲类
在湖州市本级区域范围内以山地户外运动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休闲综合体的打造,以运动休闲项目为核心内容和产品的景区打造,运动休闲项目与4A及以上景区的融合,体育特征明显,体育产业关联度较高,运动休闲精品项目的开发等。
(四)产业创新类
在湖州市本级区域范围内体育销售连锁化经营与模式创新,电子竞技、智能体育、体育康复等体育新业态研发,交易平台建设等。
(五)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培育的其它体育产业项目。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择优分档
依据项目申报类别、主体、规模以及评审考察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引领性项目(A等次)、重点支持项目(B等次)、一般支持项目(C等次)三个补助等次。其中A等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含50万元),B等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含40万元),C等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含20万元)。
(二)分类补助标准
1.竞赛表演类。按办赛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含50万元)。
2.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3.运动休闲类。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4.产业创新类。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5.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培育支持的其它体育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确定补助方案。
6.申报市级项目后再申报省级项目的,实行晋位补差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扶持。项目单位要切实将奖补资金用于体育产业的发展。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其它财政性资金补助的不重复补助。同一单位不同年度举办的同一竞赛表演类项目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经公共信用平台系统信用查实,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项目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完结专项审计报告的。
(三)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况。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体育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以及执行批复的预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完善与清理整合,全面加强绩效管理,完善内控管理。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申报、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就申报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归集汇总,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信用办,纳入信用档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确定项目储备,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情况等。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查询并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归集上报失信行为等。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批复,办理资金分配拨付,监督预算执行。
(二)负责对安排涉及企业的专项资金时使用信用记录情况进行监督。
(三)指导体育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协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每年9月,市体育局公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通知,通过湖州体育网和湖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向社会公布并长期保留。
(二)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于上年9月至当年6月常年办理,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可在湖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平台按要求进行申报。
(三)项目申报中,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类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多个类别。
(四)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当年及以后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一)区、市体育主管部门通过湖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两级审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失信行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是否有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的绩效目标,提供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二)平台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各区体育主管部门汇总纸质申报资料上报市体育局。市体育局组织评审小组,经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申报、项目核实、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
(一)体育部门要对每年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切实做到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二)用款单位要切实将专项资金用于体育产业的发展,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于每年3月份之前将下达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报区体育部门汇总后向市体育局备案。各区体育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体育局将适时组织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抽评。
(三)各级财政、体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职能部门监督。对违反使用规定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违反《预算法》、《监察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级关于体育产业类专项资金设立、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本级各区应分别制定相应的体育产业扶持政策,切实加大对市本级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教〔2020〕137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印发
3095402-4383-7-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