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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2-06-13 字号:[ ]

现行中央和省级出台的到人到户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级次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移民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中央
2《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中央
天然林补助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中央
3《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中央
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国家乡村振兴局雨露计划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农户子女中央
5《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中央
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中央
7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国家医保局医疗救助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央
8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国家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央
9《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省建设厅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业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中央
10《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
1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央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央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中央和省级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和技师班)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级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中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中央和省级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中央和省级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中央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中央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
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中央和省级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中央和省级
普通高中免学费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中央和省级
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中央和省级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中央和省级
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中央和省级
12《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机发〔2021〕3号)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央和省级
13《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省农业农村厅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山区26县以及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嵊泗县从事来料加工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中央和省级
14《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省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省级
15《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省残联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省级
16《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省残联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省级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省级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省级
19《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26号)省残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费具有浙江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省级
20《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36号)省残联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省级
21《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省级
2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省建设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省级
23《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省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省级
24《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省民政厅百岁老人保健金百岁老人省级
25《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1〕176号)省民政厅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精减人员省级
26《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省民政厅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生态殡葬对象省级
27《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省民政厅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省级
2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省民政厅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省级
29《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省民政厅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省级
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省级
30《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省民政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省级
31《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省级
3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省民政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分散特困供养对象省级
省民政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省级
3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三老”人员省级
3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省级
35《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省农业农村厅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省级
36《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省农业农村厅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省级
37《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20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省农业农村厅异地搬迁补贴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嵊泗县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的地区和农户省级
38《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省农业农村厅粮油规模种植补贴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省级
省农业农村厅订单良种奖励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省级
省粮食物资局、省农业农村厅早稻、晚稻、小麦订单奖励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省级
39《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毕业年度回原籍的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省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省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省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省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省级
40《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省级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4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补贴中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原则上应是参加培训的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各地可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省级
42《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遗属补助遗属人员省级
4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企改革后有关职工社会生活补助遗属人员省级
44《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省委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省级
45《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卫发〔2013〕9号)省卫生健康委应届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学费代偿补助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省级
46《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省级
4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省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省级
48《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省卫生健康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省级
49《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省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省级
50《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省医保局医疗救助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省级
5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81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符合条件受灾户省级
5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20〕175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符合条件受灾户省级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单位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级次
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1]10号)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市级
2《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民〔2022〕10号);《关于调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湖民[2022]17号)市民政局特困人员供养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市级
3《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湖政发[2016]1号)、《湖州市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湖民[2020]4号)市民政局临时救助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患大病、教育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并且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市级
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湖民〔2020〕10号)市民政局困境儿童生活补助困境儿童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其他困难家庭儿童市级
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湖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流程的通知》(湖民办〔2020〕5号)市民政局孤儿生活补助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市级
6《湖老工委办关于调整市本级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湖老工委[2012]4号)市民政局百岁老人保健金全县100岁以上的老人市级
7《湖州市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湖民[2019]35号)市民政局支出型贫困支出型贫困家庭市级
8《关于上海农婚知青生活定补提高标准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湖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7号)、《关于解决市本级农婚知青生活补助问题》(湖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纪要〔2010〕6号)市民政局农婚知青补助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农婚知青对象市级
9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18〕55号)市民政局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者市级
10《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帮扶慰问安排》(湖办第68号)市民政局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帮扶慰问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等困难群众市级
11《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关于统筹城乡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湖人计[2011]19号)市卫生健康委城乡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符合条件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市级
12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湖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民发〔2016〕10号)、《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范围标准的通知》(湖民〔2019〕7 号)、《关于调整湖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湖民〔2020〕13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湖民〔2020〕1号)市民政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边标准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边标准以内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市级
市民政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60周岁以上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市级
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16号)市民政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
1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16号)市残联残疾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大学生市级
1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5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0号)、市残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湖残发〔2017〕27号)市残联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金全市持证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子女或残疾人学生考取中专及以上全日制院校的给予学费补贴市级
16《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湖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市区残疾人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残发〔2010〕15号)市残联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新创业的个体、私营业主市级
1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31号)、《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湖残发〔2020〕4号)市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我市0-17周岁,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市级
18《湖州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补助办法》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湖残发〔2020〕20号)市残联精神残疾人康复补贴我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含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实施分类补助市级
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5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0号)、《市残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湖残发〔2017〕27号)市残联困难残疾人慰问金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市级
20《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湖民[2011]146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点优抚对象物价补贴发放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市级
21《湖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09]60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部分优抚对象市级
22《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政发[2008]30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抚恤(优抚)补助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市级
23《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30号)、《关于进藏兵和高原义务兵优待金协调会议纪要》(湖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0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式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5〕19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发放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市级
24《关于明确征兵工作相关保障的补充通知》(湖征〔2020〕6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父母市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招士官、大学生士兵、艰苦地区服役一次性奖励金直招士官、大学生士兵、艰苦地区服役士兵父母市级
25《湖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市级
26《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人社发[2020]60号)、《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0〕10号)市人力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市级
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4]29号)、标准调整(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人社发【2019】69号)市人力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市级
28关于印发《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服务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委人领办[2020]3号)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发展专项(租房(生活)补贴、安家补贴、购房、就业、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专家等市级
29《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19〕9号)市医保局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市级
30《关于拨付2020年度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湖财建〔2020〕133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林损失性补助农户、护林员劳务费市级
31《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保障的通知》湖组〔2015〕4号、《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18〕14号)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主职干部、村监委主任市级
32《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农发〔2020〕5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21〕29号)市农业农村局规模种粮补贴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规范性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种粮主体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对象为新建或改扩建设计年出栏万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凡在本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补贴对象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草)粉碎机、铡草机;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应为我区办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或申请人能提供其权属证明(购机发票等有效原始凭证)的机具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在湖州市本级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购买且年应用商品有机肥达到10吨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油菜种植补贴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市级
33《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农发〔2020〕50号)、《关于印发“湖州农民专家”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湖农发〔2020〕61号)、《关于公布“湖州农民专家”遴选结果的通知》(湖农发〔2020〕71号)市农业农村局农民专家补贴经评审通过的农民专家市级
34《关于调整湖州市本级“订单粮食”政策的请示》(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20〕58号)市商务局订单粮食价外补贴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良种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市级
35《关于明确湖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湖建发〔2018〕143号)市住建局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凡具有我区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农村的困难群众,且家庭住房存在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均可申请住房救助:1.房屋年久失修,或自然灾害造成破损严重,难以居住的;2.雨天屋顶、墙壁有较严重的渗水现象,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3.房屋承重墙为泥墙,存在倒塌危险的市级
36住房保障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湖住房委[2020]1号)市住建局公租房租赁补贴1、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2、新就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就业单位为主体申请市级
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110号)、《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家庭屋顶光伏市级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湖财建〔2017〕269号)市发改委市区居民屋顶实行光伏度电补贴2017年1月10日起安装家庭屋顶光伏的农户市级
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湖政办发〔2012〕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湖教计〔2020〕33号)市教育局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市级
39《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第43批新确认丙肝患者情况的报告》市卫生健康委丙肝人员补助符合政策丙肝患者市级
40《湖州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补助办法》湖残发〔2020〕20号市残联残疾人医疗救助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医疗救助市级
4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31号,《关于落实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湖残发〔2019〕9号、《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残发〔2020〕4号市残联抢救性儿童康复补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市级
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湖政〔2005〕5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2014年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第十四次理事会会议纪要》(〔2014〕5号)市残联残疾人助学高中及大中专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人学生市级
43《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湖残发〔2017〕27号)市残联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补助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市级
44关于印发《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残〔2019〕10号,《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残〔2020〕4号市残联辅助器具补助具有吴兴区户籍,持有相应残疾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经评估符合辅助器具产品使用范围和适配条件的残疾人市级
45《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举办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培训班的通知》(湖残办便笺〔2021〕60 号)市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培训补贴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经市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管理办公室核发编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市级
46关于落实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湖残发[2019]9号)市残联残疾人康复(儿童康复补助)本县户籍残疾人儿童市级
47《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残发[2020]4号)市残联残疾人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本县户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市级
48《湖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湖医保联发[2021]5号)市医保局困难群众参加商业补充保险困难群众市级
49《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工作的通知》--湖公积金委办〔2021〕2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低收入贷款贴息低收入家庭市级
50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湖州市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就业脱贫工作的通知--湖人社发〔2018〕9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档立卡就业脱贫工作补贴安吉县结对地区脱贫劳务来安吉就业人员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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