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56/2023-00144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财政局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州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修订背景
1、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原《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农〔2020〕57号)实施期限为2020-2022年,实施期已满,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须进行修订。
2. 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在上一个实施期内,各级出台了新的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部分政策内容已到期或需作出调整,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分为总则;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向;资金分配及下达拨付;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制定管理办法的法律和文件依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的原则、实施期限、市相关部门及各区县的责任明确。
(二)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向。一是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相关组织和单位。二是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农业农村保障机制以及用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三)资金分配及下达拨付。明确实行“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各支持方向奖补标准在各政策意见中已明确的按政策意见执行,无具体奖补标准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在制定各具体实施细则、评价标准或验收标准时体现。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专项资金按支付方式分为对区转移支付和安排到部门资金。对转移支付到各区县的资金也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安排到部门资金由相关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使用或拨付。
(四)资金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方式获得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申报时所列的资金使用方向,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涉企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政策“一键兑”平台,对归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各区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明确了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市级部门和各区县在绩效管理中的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的相应责任,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也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六)附则。对管理办法施行日期的明确。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和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农业处,电话:0572-2150062;市市农业农村局规划财务处,电话:0572-207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