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56/2023-00145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财政局 |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21〕2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
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湖政函〔2017〕43号)设立的非政府性专项资金。从设立至今,专项资金管理主要依据《湖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水发〔2018〕50号),一直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2020年10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于印发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上级文件依据也发生变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利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十九条,分为总则;支持对象和扶持重点;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资金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是制定管理办法的法律和文件依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的原则、市相关部门及各区县的责任明确;
支持对象和扶持重点部分一是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承担市本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任务的单位和企业。包括市水利局局属单位、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区级水利部门和乡镇(街道)等。二是明确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为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三个方面。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部分明确专项资金按照实施主体和项目类型采用计划安排、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同时明确对一般水利项目,已申请中央、省级补助的,市级补助按中央、省、市三级补助不超过核定投资的80%为限控制。
资金项目管理部分明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市水利局根据区级相关单位申报情况,负责项目审核、遴选。原则上未纳入储备库项目,不得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对象。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区级水利部门、乡镇(街道)的项目管理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部分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转移支付预下达规模以及专项资金下达前置审核条件;对转移支付到各区的资金也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分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明确了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市级部门和各区在绩效管理中的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的相应责任,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也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附则部分是对管理办法施行日期的明确。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和湖州市水利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农业处,电话:0572-2150064;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处,电话:0572-2667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