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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涉及财政领域条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20 字号:[ ]


根据浙江省《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的考核指标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套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该指标从本年度第三季度开始考核。为顺利推进下步指标相关工作,按照市委编办、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地方立法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编制的工作要求,我局开展了《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涉及财政领域条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工作。

一、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二、主要内容

经梳理,《条例》中涉及财政领域的处罚事项共有1项,即《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绿色金融奖励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编制的有关要求,我局围绕违法次数、主观性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分四种情形编制了裁量标准:

情形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绿色金融奖励补助资金五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情形二: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绿色金融奖励补助资金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三: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绿色金融奖励补助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四: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绿色金融奖励补助资金五百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法规处,电话:0572-2150116。


附件: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涉及财政领域条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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