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56/2024-00030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财建〔2024〕69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财政局 |
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加强省住房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湖州市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2日
湖州市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17号)《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浙财监督〔202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州市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各区预算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各区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填埋场综合治理、垃圾分类和中转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等。
(三)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五)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包括排水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提标改造,雨水泵站建设等。
(六)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包括浙派民居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七)其他。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对落实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工作成效明显的激励、数字城管建设等,以及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
第七条 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市建设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进行审核。对于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及时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对于省下达的剩余专项资金,在收到文件60日内全部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市建设局会同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将资金分配情况在省建设厅建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报备,并按要求定期录入项目进展情况和省级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每年开展一次绩效监控,并于第三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参考表式)》(见附件),对存在问题、原因及采取的改进措施作出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能否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是否与预算执行进度相匹配。
(二)预算执行进度。包括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实际支出进度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目标实现程度。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
(四)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必要时可对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财务管理、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绩效延伸监控。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符合第五条支持范围的任务,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区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财建〔202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参考表式)
附件
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参考表式) | ||||||||
年1- 月 | ||||||||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资金使用情况 | 资金支出情况 | 预算安排数 | 实际支出数 | 完成进度(%) | ||||
项目进展情况 | ||||||||
绩效监控预警类型 | 红灯 □ | 黄灯 □ | 蓝灯 □ | |||||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全年目标完成情况预计分析 | |||||
具体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 指标名称 | 年初目标 | 指标实际完成值 | 完成比例 | 全年预期完成情况 | |||
产出指标 | ||||||||
...... | ||||||||
效益指标 | ||||||||
...... | ||||||||
满意度指标 | ||||||||
本期监控发现问题 | 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 | |||||||
整改措施及建议 | ||||||||
上期监控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
业务单位审核意见 | (盖章)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 |||||||
财政部门意见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 |
备注:1.对全年绩效目标预计无法实现、项目进度或资金执行率严重偏低,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予以红灯警示。
2.对项目进度或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部分绩效指标可能无法完成、全年绩效目标的完成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予以黄灯警示。
3.对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主要绩效目标设置过低或与资金不匹配,导致目标超额完成或预期资金结余较大等情况,予以蓝灯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