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56/2024-00032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财政局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预算执行局起草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拟于近期印发。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15年,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经市政府同意,我局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出台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15〕104号),对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范围、主要原则、部门职责、招标组织实施以及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2020年,我局出台《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湖财预执〔2020〕219号),通过完善实施办法、明确适用资金范围、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科学设置评分标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等五个方面推动公款存放管理改革走深走实。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暂行办法实施已8年,市财政局参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提供统一依据。
二、起草过程
《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保证《办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前期已向各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7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1.适用的资金范围。第三条规定的资金范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2.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有关规定。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介机构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等当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关于竞争性存放招标平台。第十二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4.招标公告发布有关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5.关于定期存款期限。第十四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6.关于银行类型和准入条件。第十五条规定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三个条件,包括分支机构设定、重大违约事件情况、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
7.评审委员会、评分指标和中标银行数量。第十六条规定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第十七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办法在招标金额和中标银行数量之间分三种情形做出规定。
8.关于招标有效期和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据此规定,如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期内新增闲置资金的分配方案,则招标有效期内可根据分配方案对新增闲置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既避免了单位反复招标,也确保单位闲置资金应存尽存。
9.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对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州监管分局等部门职责进行修订,要求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州监管分局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电话:0572-2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