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56/2024-00040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财政局 | |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开放、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系列政策,加快现代商贸服务业的转型升级,提高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加快发展更高质量的商贸服务业,着力构建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内外联通的现代商贸服务业体系,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外贸质升量稳
1.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将符合我市产业外向型发展方向的展会列入重点展,对企业参展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本地区举办的境外自办展会。鼓励开展国际营销体系试点建设,支持企业设立批发中心、展览展示中心、售后维修等海外营销网点项目。对企业产品入驻境外展览展示中心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2.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国际化。支持绿色家居、童装、美妆、物流装备、电梯、电机、新能源等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外向型发展,支持旅游、文化、技术等服务贸易产业国际化发展,努力打造和推广湖州特色区域品牌。对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的展示、宣传、推介等活动给予补助。
3.加快推进贸易结构优化。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境外的产品认证、商标注册等,对获证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创建出口名牌,对首次获评省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发展外贸新业态,支持湖州(织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坚持实施全域化联动。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开展绿色贸易和中间品贸易。
4.稳定和扩大进口规模。鼓励企业做大进口贸易规模,视进口额度给予适当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进口贸易示范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5.支持防范应对贸易风险。对上年度国际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实现出口信用保险“应保尽保”,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助。鼓励企业运用出口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中长期信用保险,实现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鼓励企业及行业组织应对各类贸易摩擦,对所发生的应诉费用在省级补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支持,单个案件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支持“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给予奖励。
6.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进出口额和服务外包执行额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建设各级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园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建设主体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企业争创服务贸易(数字贸易)领域的重点企业,对获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二、支持企业高水平“走出去”
7.支持境外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跨国并购先进技术、知名商标等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获批省级以上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的境内主体企业、首次入选省级本土民营跨国公司50强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返程投资给予适当补助。境外投资项目带动本地企业国际贸易的给予适当奖励。
8.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工程业务。对在商务部平台注册并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外投资活动出境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9.培育壮大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主体。鼓励企业拓展国内电商业务,进一步壮大电商市场主体,对借助第三方平台和自建国内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通过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和进口业务的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对自建独立站推广产品并借助海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引流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10.加快推动电商园区和海外仓建设。加快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入驻并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承接跨境电商综试区业务的园区基地,建成面积、引进或培育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海外仓,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海外仓、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建设集货仓、服务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补助。
11.支持电商示范创建和模式创新。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国家及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省级试点激励建设项目、省级直播电商基地和省级、市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加大品牌建设,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品牌给予适当补助,对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品牌推广,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会费等资金扶持。
12.完善电商公共服务和生态体系。加强电商专业人才培育,对高校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实践、招聘、创业创新大赛等。支持跨境电商海外风险防范,对自建海外仓、海外营销网络投保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或跨境电商应收账款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积极引进全球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引进的全球知名电商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推动电商拓市场,完善电商生态体系,对开展电子商务展会、电商促消费活动、丝路电商系列活动、对口支援合作、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政府职能转移试点、审计咨询、媒体宣传、新媒体网络平台运营维护等的公共服务给予支持。
四、推动服务业提质扩容
13.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首次入选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和列入省级服务业高能级平台的予以奖励。根据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排名居前的予以奖励。优先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
14.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纳入省“雄鹰行动”培育库,争取省级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鼓励企业争创省服务业领军企业,对列入成长计划的支持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支持参与国家和国际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广。对符合条件的省服务业领军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及相关乡镇(街道)予以奖励。做好服务业标杆企业负责人关心关爱工作。
15.支持商贸业企业绿色发展。对首次入选绿色商场、钻级酒店、绿色餐厅示范店等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列入省、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试点单位,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对符合要求的汽车报废更新,最高给予10000元的补贴。对购买符合要求的家电产品最高可享10%立减,单笔不超过1000元。支持城镇生活垃圾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对企业按要求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菜篮子”流通发展,对“菜篮子”企业应急期间商品的调运与保供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16.支持商贸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认定为“金象金牛”的贸易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当年度限上销售额累计增速达到一定要求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对首次获评的“中华老字号”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老字号服务业企业拓展连锁经营门店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五、支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17.支持提升物流枢纽能级。支持省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冷链物流园、冷链骨干物流基地等重大示范项目建设,对新评级的园区实施主体给予奖励。支持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对新创成的示范工程建设主体给予奖励。支持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散改集”,对物流企业从物流园区水路或铁路组织发送重箱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补贴。对物流企业新开辟且箱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水运航线或铁路专线,给予适当补贴。
18.支持引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培育壮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物流企业和专业物流领军企业。对新认定的A级企业、“亩产效益”领跑企业、首次上规企业以及累计增速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积极引进具有供应链一体化运营能力的大型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湖州设立地区总部或业务总部,对新引进的企业,年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
19.支持城乡物流网络建设。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对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新能源车辆购置运营、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运营等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农村客货邮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线路开通、适配车辆更新、信息平台建设,对符合标准的线路和站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省级、国家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创建,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品牌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奖励。支持城乡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对新(改)建的城乡冷链公共仓储配送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对物流企业购置冷链车辆、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等设施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推广冷链物流新模式。
20.支持绿色智慧物流发展。鼓励交通运输装备新能源化,对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装卸设备购置运营,物流园区、港口码头以及城市物流充换电站、加氢站等建设运营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公共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加大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更新,对新开发或引进的公共智慧物流信息平台项目以及物流企业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投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补贴。加强物流行业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对市级物流统计监测、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等给予补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的奖补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三县参照执行。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22〕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45号)、《湖州市商务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菜篮子”工程商贸流通项目操作细则〉的通知》(湖商务联发〔2019〕141号)、《湖州市城镇生活垃圾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专项补助试行办法》(湖商务联发〔2021〕37号)、《湖州市商务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关于省服务贸易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商务联发〔2015〕227号)、《湖州市关于加快市本级商贸业等服务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服务业办〔2023〕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21〕9号)同时废止,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奖补政策适用于市级(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第1条海外营销网点、第15条消费品以旧换新、第17条支持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散改集”以及新开辟水运航线或铁路专线政策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担,第3条市场采购按市级20%、区级80%承担,第5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按市级80%、区级20%承担,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按市级50%、区级50%承担,其余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政策资金按现有渠道列支。政策具体根据实施细则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做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