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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29 来源:政府采购监管处

当事人: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523********6458。

当事人: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502********0650。

当事人:黄**,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511********4016。

当事人:吴*,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502********0417。

当事人: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30502********0019。

2025年9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街道金盖山路66号实施了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9月2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对“火化车间安装空气净化新风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仁皇招字2024092)项目评审时未履职尽责:江西南环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有关社保材料不符合得分标准,但当事人将该材料认定符合规定,并给予10分的评定,导致江西南环公司在该项评分中多计10分。故当事人在评审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湖州市审计局关于万里等5名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2.审计工作底稿;3.招投标文件;4.湖州市殡仪馆出具的《情况说明》;5.调查(询问)通知书;6、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025年1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湖财罚告字【2025】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并且自愿主动改正错误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每名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湖州市分行营业部缴纳(账户: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64350005801965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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