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有关财政处室、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我们制定了《湖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湖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8日
湖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和《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财监督〔2016〕48号)、《湖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方案 》(湖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湖州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财监督〔2016〕48号)等要求,由法规处协调,监督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采监处、企业处、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农发办及其他相关处室局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根据上级要求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信息中心负责相关数字技术的维护与保障工作,各有关处室局(以下统称抽查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日常维护。
第七条财政检查工作应按照对外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和经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八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局归口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举报、上级督办和转办案件,按照案件类型、性质、办理时限要求由各抽查主体直接办理的,报经批准后可以直接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指定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汇总、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包括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责任主体分别为采监处、企业处、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 各抽查责任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并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按照“分工负责、统分结合”的原则,建立、使用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系统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等情况,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抽查责任主体现有执法人员能满足随机检查需要的,建立专业执法人员库;抽查责任主体执法人员较少不能满足随机检查需要的,由法规处负责建立综合执法人员库。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人员专业库、综合库,市局、县(区)局人员库可合并使用,统一抽取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各抽查责任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年度财政监督计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各抽查责任主体应制定专项抽查办法和具体检查方案,包括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组成、检查方式、检查步骤、处理处罚规定等。
第十八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责任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各抽查责任主体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业务培训,包括检查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对检查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工作冲突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市局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有两名以上市局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执法人员。必要时,成立专家业务组,指导实施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加强市局内部以及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各检查责任主体可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附件:财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财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及要求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1 | 政府采购检查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 全市检查对象名录库的33%,近两年内被中央、省、市、县(市、区)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
2 | 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 1、《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 局企业处 | 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实地检查和机构上报检查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规章的情况,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等。 | 每年一次,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20% |
3 | 财政票据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 局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 每年一次,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 |
4 | 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 | 湖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 结合当年度省以上检查情况,检查覆盖面不低于项目总数的30%。 |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
694842-4228-7-通知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