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56/2022-00138 | 成文日期: | 2022-0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财政局 |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名称 | 业务类别 |
1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会计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等。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 名称 | 业务类别 |
1 | 对代理记账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4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5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多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6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7 | 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利益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8 | 对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9 |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1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1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1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13 |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14 |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财政监督 |
15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16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17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18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19 |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2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1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23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4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5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6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27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多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28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29 |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行政处罚 | |
3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3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33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4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5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36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7 |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8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不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39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0 | 对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4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2 | 对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冒名开展业务、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受理有利害关系业务、接受冲突双方对同一对象评估、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未按期保存档案、对人员属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 |
43 | 对评估行业协会不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44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45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6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47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8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9 |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5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51 |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52 | 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 票据管理 |
53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54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四)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
序号 | 名称 | 业务类别 |
1 | 执收单位不明确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 非税收入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23号)等。
(五)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行为:
序号 | 名称 | 业务类别 |
1 | 财政票据结报核销申请 | 票据管理 |
2 | 财政票据开具项目申请 | 票据管理 |
3 | 财政票据购领证遗失公告申请 | 票据管理 |
4 | 财政票据印制申请 | 票据管理 |
5 |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 会计管理 |
6 | 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 | 票据管理 |
7 | 财政票据遗失公告申请 | 票据管理 |
8 | 财政票据领用申请 | 票据管理 |
9 | 电子票据赋码申请 | 票据管理 |
10 | 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信息变更申请 | 票据管理 |
11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 | 会计管理 |
12 | 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 | 会计管理 |
13 | 财政电子票据开通申请 | 票据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
(六)财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申请复核、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财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名称 | 业务类别 |
1 | 对代理记账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4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5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多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6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7 | 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利益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8 | 对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9 |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1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1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1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13 |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14 |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财政监督 |
15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16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17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18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19 |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2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1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23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4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5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6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27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多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28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29 |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行政处罚 | |
3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3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33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4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5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36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7 |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38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不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39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0 | 对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4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2 | 对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冒名开展业务、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受理有利害关系业务、接受冲突双方对同一对象评估、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未按期保存档案、对人员属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 |
43 | 对评估行业协会不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管理 |
44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45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6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47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8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49 |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5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 |
51 |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52 | 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 票据管理 |
53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54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控告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以下事项:
序号 | 受理范围 | 业务类别 |
1 | 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且不能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 信访 |
2 | 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应该属于省级财政部门处理,且不能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 信访 |
3 |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省级财政部门受理,但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 信访 |
4 |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财政部门,且一个市级财政部门无法独立解决,亦不能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 信访 |
2.法定途径:信访。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
湖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