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
2022年,市财政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2022年湖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省财政厅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在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中实干当先、奋勇争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财政法治建设。市财政局党组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组书记、局长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推动将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局党组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多次主持召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精神,指导制定《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进一步加强财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2022年湖州市财政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中心组开展法治专题学习 4 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重点内容。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学习机制,各类干部培训教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内容,不断丰富学习方式和载体,推动财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全力依法履行财政工作职责。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加强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确保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面上线。认真执行市人代会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财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支持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和民生事业。牵头研究优化完善财政体制方案,增强市级统筹力,破解区域不均衡,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确保区划优化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会同部门加快推进分领域的市区财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加大对数字化改革数字法治综合应用的保障力度。支持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等数字法治系统建设。支持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事权和支出相适应原则,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研究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遇到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障碍,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
(三)加快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深入实施《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坚决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部署开展全市财政系统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完善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机制。深化电子票据改革,推进财政票据数据跨省互联互通。进一步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实施降费率、缓缴失业保险费、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加快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
(四)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数字化改革驱动政务服务管理蝶变升级、跨越发展。迭代升级“政策一键兑”管理系统,持续推进“政采云”“浙里报账”“浙里办票”“浙里缴费”“浙里担”“浙里垫付”等重大应用场景建设,推进“资产云”运用,推广线上“公物仓”。探索“浙企一表通”改革应用,建立企业财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实现省市县三级贯通。全力推进“浙里基财智控应用”,创新基层财政管理模式,提升基层财政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快推进企业群众全生命周期“一件事”联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和政府采购电子投标一件事联办运行顺畅,积极培育特色项目“政策一键兑”。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强化政务服务2.0版的运用,持续推进涉财事项迭代升级和系统融通,强化数据共享,进一步推进涉财项目智能导服。
(五)积极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协同配合机制,厘定财政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边界,推动可列入综合执法的事项全部纳入综合执法。根据湖政通〔2022〕3号公告,我局60个事项的行政处罚权,自10月1日起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梳理“零执法”事项,分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相关优化举措。建立财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部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对财政执法时限(期限)的规定,形成文件下发,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财政领域执法目录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编制行政检查清单,确保所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实现网上运行。积极推广应用统一执法监管系统和“浙政钉·掌上执法”平台。持续完善“财政执法+”体制机制, 推进监管“一件事”和“综合查一次”,探索创建了本地协同场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一件事,开展数字化联合执法,构建线下线上协同体系,全程运用监管检查模块实现线上“任务发起→执法检查→结果反馈”全流程闭环检查,实现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网办、自动留痕,推动从单一治理向多跨协同的执法变革。多领域“罚缴一体化”改革被省财政厅列入试点。
(六)不断夯实财政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强化制定流程指引和合法性审查质效,压实法规规章配套规范性文件制订责任。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政策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法规规章宣传、实施和监督,推行实施情况主动报告制度,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打造政策制定、实施、完善的闭环链条。健全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积极做好人大法治政府专项监督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整改。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积极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督促指导县区财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并得到严格履行。深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深化和拓展公开内容,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法及时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开展财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预防化解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行政争议。加强举报投诉的处理,做好重点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着力化解行政争议。
(七)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坚持“服务大局普法”,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涉及民生重大事项的内容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数字化改革等积极开展财政普法。做好4.15国家安全日和五月民法典宣传月工作。加强共同富裕财税政策研究,编撰共同富裕的德国经验和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案例汇编。积极开展“办一事 献一策”活动。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的要求,组织县区联动开展“贴近基层治理,走进矛盾调解中心”活动,积极服务基层治理。加强公职律师培养,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站建公职律师实践点。突出财政特色,深入开展“红彩惠民普法行”品牌创建,与乡镇开展惠民政策解答宣传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热点焦点问题。
二、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年来,财政法治建设稳步推进,积极有为,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需要进一步强化;纠纷化解能力有待提高,多元化调处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需要进一步压实,监管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有影响力和辨识度的法治品牌还不够多等等。为此,2023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开展实干争先主题实践,积极推进法治建设。
(一)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完善学习培训常态化机制,加大学习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精髓要义,并贯穿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财政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持续增强法治财政制度保障能力。强化财政制度供给,完善和加强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议)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保障财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管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继续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
(三)持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深入贯彻《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对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重大财政行政决策、管理制度或执法行为,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听证,实施风险评估。加强行政执法的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加强全过程记录和强化法制审核,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掌上执法”“互联网+监管”平台广泛运用,进一步营造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四)持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做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行政和民事合同、群众来信来访答复等的法制审核,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诉求无小事的理念,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精心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财政系统新发生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评析工作,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
(五)持续做好财政普法宣传。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组织开展财政系统“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月活动,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会计法》、《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组织干部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积极开展示范点、先行区创建,形成争先创优、你追我赶的浓厚氛围。
特此报告。
湖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联系人:卢宇宏,联系电话:0572-2150116。)
3441417-4383-7-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