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56/2024-00031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财教〔2024〕163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EC12-2024-0010 | 有 效 性: | 有效 |
ZJEC12-2024-0010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文件 |
湖财教〔2024〕163号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
印发《湖州市市级非国有博物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兴区、南浔区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太湖新区财政局、旅游发展局:
现将《湖州市市级非国有博物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1月1日
湖州市市级非国有博物馆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丰富博物馆门类,优化体系布局,规范和加强湖州市市级非国有博物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博物馆条例》《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市级范围内,符合湖州市文博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经浙江省文物局备案、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免费开放、公益活动等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一次性建设补助。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馆舍并完成基本陈列布展,项目竣工并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消防设施设备通过区级以上建设部门验收后正常开放,按展馆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改陈基本陈列,在取得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后正常开放,按实际改陈的展厅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免费开放补助。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且节假日与双休日全天候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经年度考核评定后,按展览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公益活动补助。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立足本馆主题,在本馆内举办原创展览和引进特色展览,开展学术研讨(不含研学、游学)活动,经年度考核评定后补助。
(一)原创展览按照不高于展览所需费用的50%补助(不含专家接待费用),单个展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引进特色展览按照不高于展览所需费用或合同价的50%补助(不含专家接待费用),单个展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学术研讨活动参与人数达到20人,有专家和学术成果的,每场补助1000元,其他每场补助8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0.5万元。
(四)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市非国有博物馆优秀展览(临展)评选,对入选的市级非国有博物馆展览每个奖励0.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市非国有博物馆补助资金项目评审组。评审采取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现场抽查、专家评估等形式进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暗访、数字化监控等形式对各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临时展览、教育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结合评审结果作为当年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十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每年评审结果提交局党委会审议,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予以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款单位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将补助资金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拨款并收回违规年度补助。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以补助:
(一)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按《博物馆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其他优惠的;
(二)逾期未参加民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年检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取得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六)近2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在5年内不予发放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存在其他不符合补助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补助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抄送:各县财政局、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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